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有关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党政机关在选配内部中层职位时,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任用的一种选拔任用方法。 第三条 竞争上岗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竞争上岗应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镇两级实施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
第二章 竞争范围 第六条 党政机关中层干部一般指:市镇两级机关正、副科(股)长,副局级以上建制直属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 第七条 上述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l、职位出现空缺或设新的职位; 2、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 3、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八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遇第七条所列情况、单位人员结构又比较合理的,一般都要实行竞争上岗。对某些专业性较强、在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争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竞争范围。 第九条 涉及重要机密的职位、有特殊任职条件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以及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2、机关公务员竞争科(股)长职位,初任正、副科长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部分单位人员结构不尽合理,骨干年龄稍偏大,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学历均要大专以上; 3、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级参加竞争上岗。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l、制定方案。根据本机关中层干部的现状,研究提出竞争上岗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工作方案经单位领导集体商量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后实施。 2、公布方案。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印发文件、张榜公告等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方法步骤等事项。 3、公开报名。可采用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鼓励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每个人可自荐l—2个职位。 4、资格审查。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竞争人选。竞争人选与所竞争职位的比例不得低于2:1。适当放宽资格条件或越级参加竞争人员,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 5、组织考试。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的方法,也可采取其他测试方法,主要考查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演讲答辩、民主测评。考试(测试)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演讲,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任职后的工作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临场答辩。演讲答辨时可吸收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或部分代表参加旁听。演讲答辩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民主测评中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7、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考试(测试)和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选数多于拟任职位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 8、决定任用。根据民意测验、考试结果和考察情况,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任人选,并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及任免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拟任人选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按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按照新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人员原则上由单位实行聘任,聘期一般为2至3年,聘期内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十五条 竞争上岗中,一些德才素质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要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 第十六条 被聘任人员聘期满经考核考察称职的,可连聘连任,或进入下一轮竞争上岗。对解聘、落聘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本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竞争上岗的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考评委员会或考评小组,负责演讲答辩的评分和评判工作,考评委员会或小组可由本部门领导、群众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 第二十条 竞争上岗工作的纪律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机关下属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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