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党政领导干部推荐、考察、任用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太委发[2002]29号,2002年5月31日]

发布时间:2008-09-01 15:08:29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推荐、考察、任用工作的规范管理,明确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切实做到明确职责,严格把关,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形成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二、干部推荐、考察、任用工作责任制
   (一)建立和健全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群众均可向市委组织部推荐镇局职领导干部人选,同时承担相应的推荐责任。
  1.组织推荐。推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程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所推荐人选必须经过本单位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多的,得票相对较少而被推荐的,要说明理由。推荐人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委组织部。推荐材料主要包括:任职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2.个人推荐。领导干部和群众个人向市委组织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条件和任职资格,认真负责地填写《干部推荐表》,书面说明推荐理由,如实反映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和缺点不足,并在推荐材料上签名。
  3.个人自荐。自荐人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的条件和任职资格,实事求是地写出自荐材料,说明自荐理由。自荐材料内容包括个人的基本情况、学习和工作经历、工作实绩、奖惩情况等,并如实反映自身的缺点和不足。
  (二)建立和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干部考察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领导职位的要求,认真贯彻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方面的表现。
  1.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考察意见,确定考察方案。在考察前,组织部门要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并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出《干部考察预告》。
  2.干部考察应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循干部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对拟任职位一般进行差额考察,即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3.考察方式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全面地听取各方面意见。考察结束后,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4.考察组根据考察的情况,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和身体状况)、简历、家庭主要成员情况、“文革”及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和法轮功斗争中的表现、主要现实表现、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考察人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三)建立和健全干部任用工作责任制。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市委集体讨论决定。
  1.组织部门的领导成员要集体听取考察组情况的汇报,研究和提出意见,形成干部任用调整方案,征求有关领导的意见。同时,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须征求市纪委意见,了解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并将干部任用调整方案报市委主要领导审定,适时由组织部门向书记办公会进行专题汇报。在汇总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正式提交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市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在讨论干部任免时,组织部门领导要如实介绍任免人选的考察情况,到会成员都应对任免人选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发表明确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对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要暂缓作出决定。
  3.需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的干部,在市委集体讨论形成决议之后,由组织部门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市委有关人事安排意见。
  三、检查与监督
  (一)市委和市委组织部要及时整理和完整保存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过程的原始资料,以备检查和监督。
  (二)市委和市委组织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专人记录,记录内容要规范、完整、翔实、准确。
  (三)市委和市委组织部要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一)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对所推荐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失察,或推荐材料明显失实的;
  (二)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弄虚作假,或用其他非法手段,向组织推荐已有违法违纪问题干部的;
  (三)考察干部不细致、不深入,对考察对象存在的突出问题失察,或擅作主张,违反考察工作程序的;
  (四)在干部考察、任用中,故意夸大、缩小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封官许愿、营私舞弊的;
  (五)任用干部不坚持原则,不坚持标准,不按程序办事,搞临时动议、个人说了算,情节较为严重的。

  五、适用范围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各单位镇局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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