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太委发[2002]29号,2002年5月31日]

发布时间:2008-09-01 15:07:59 字体:【
第一条  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加强监督,避免用人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有关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前公示制,是指将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任用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必须全面、严格地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认真做好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等环节的工作,不能因实施任前公示制而简化《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办法,也不能用任前公示制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第四条  根据市委授权,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公示对象为市委拟提拔任用的镇局级委任制领导干部人选。拟提拔任用的镇局级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第六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工作简历、现任职务等情况。
  第七条  公示范围:拟提拔任职的镇局职领导干部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示;非领导职务可在现工作部门、单位、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情况在更大范围内征求群众意见;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必要时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方式主要有:
  (一)以文件形式发出公示通知并通过有关会议公开传达;
  (二)在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部门、工作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
  (三)通过新闻媒介(包括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发布公告。
  以上公示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九条  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左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公示时间。
  第十条  公示程序由四个步骤组成:
  (一)市委研究确定拟提拔任用人选;
  (二)市委组织部以一定方式实施公示;
  (三)以市委组织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将结论向市委汇报,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有关情况;
  (四)市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但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群众反映情况,更不准打击报复。
  市委组织部在实施任前公示过程中,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尤其是要注意保护好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好建档保密工作。调查核实要切实做到重事实、重证据,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在做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信息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对公示期间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组织上已经掌握的或做出过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实质性内容,不再重复调查;
  (二)对群众反映且组织上没有掌握的问题,一般由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群众反映的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重大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后,对公示的拟用人选区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或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提拔任用的,由市委及时办理任用手续;
  (二)对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市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写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市委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备查。此后,如经查实反映的问题确属存在,并影响任职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以及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前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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