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试行)[太委发[2002]29号,2002年5月31日]

发布时间:2008-09-01 15:07:27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增强选人用人准确性,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副镇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干部试用期任职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规定需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办妥备案手续;
  (二)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拟任职务栏内,注明试用期一年,在审批机关意见栏内注明审批机关行文日期和文号,加盖印章;
  (三)干部试用任职通知一律按规定格式行文;
  (四)需办理行政任命手续的,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办理任命手续。
  第五条  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同级领导职务的政治、经济等相应待遇。
  第六条  试用期内,市委组织部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行试用期内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试用期满,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全面考核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考核工作一般应在试用期满后的1个月内完成,最迟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市委任职通知,在干部任免审批表审批机关意见栏内再次注明审批机关行文日期和文号,并加盖印章)。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取消试用期享受的待遇,参照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  干部在试用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试用的,由市委组织部向市委汇报后,解除试用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干部试用期制度应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任期制等改革措施配套实施。
  第十二条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非选举产生的副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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