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36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了解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促进领导干部切实转变作风,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考核内容和对象 考核内容包括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度目标和岗位职责,重点考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参加理论学习和培训的情况;年度工作实绩;思想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总揽全局、科学决策、选人用人、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对象为镇局级领导干部,重点是现职领导班子成员。 三、考核程序和步骤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者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总结本年度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按要求认真填写《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表》,并在规定时限内上交本单位。 (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对象须在本地区或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中(人数少的单位可扩大至全体干部)接受民意测验,市委组织部负责汇总民意测验结果。 (三)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个等次的评定标准原则上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的具体内容确定。 (四)反馈考核结果。市委组织部负责向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其他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副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反馈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委托该单位正职领导进行。 四、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考核等次提出初步评鉴意见,市管正职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市委组织部职能科室提出初步评鉴意见。 (二)市委组织部依据考核对象个人总结、民意测验结果、单位正职评鉴意见和平时考核的情况(正职须征求市分管领导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等次需确定为优秀、不称职的,由市委组织部向市委汇报后确定。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结果,要成为干部选拔使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一)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优先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二)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职务、级别工资。 (三)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正职由市分管领导谈话,副职由市委组织部或委托单位正职谈话,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按有关规定,给予免职、降职或责令辞职等处分,对免职或责令辞职的,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六、几个具体问题 (一)进行民意测验的领导干部范围为镇局级现职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镇局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各单位按照原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执行。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镇局级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分别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 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办理。 (三)考核时间安排。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如无另行规定,一般于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底进行。考核结束后,有关考核材料须按照规定归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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