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太委发[2002]29号,2002年5月31日]

发布时间:2008-09-01 15:06:38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从制度上规范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和省委组织部、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有关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拟选拔领导职位和有关条件,实行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选拔领导干部的一种方法。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对现行干部选拔方法的一种有益的必要的补充。
  第三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 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凡需要依法任命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公开选拔时,应成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开选拔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组织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选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公开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按如下基本程序进行:(1)公布选拔职位和报名条件;(2)公开推荐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4)组织考察;(5)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6)公布选拔结果。
  第七条  公开选拔前,由市委组织部拟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合理确定报名范围和资格条件,报市委审定。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方案确定后,应以公告或简章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
  第八条  公开推荐报名一般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由组织推荐的,应充分考虑本人的意愿;由群众举荐的,组织上应征得本人同意。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应根据公布的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等。公共科目内容主要参照中组部编发的《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的重要政策法规等。选拔特殊职位的领导干部,也可以根据需要加试其他科目。
  (二)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基本领导素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面试考评组由7至9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组成,负责面试的评分和评判工作。
面试合格进入考察范围的人选经体检合格后确定。
  第十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考察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进行。通过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途径,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或存在其他较严重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拟任用人选。对参与同一职位竞争的人选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以便统一评价比较。市委组织部根据考试和考察的情况以及拟选拔职位的职数,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
  第十一条  对拟任用人选,由市委集体研究决定任用人选。任用人选决定后,应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进行任前公示。经公示没有发现问题的,按规定办理试用手续;发现确有问题影响任职的,报经市委集体复议后,取消任职资格。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所担任职务的政治、经济等待遇。试用期满,经过市委组织部考察,胜任者正式任用,不胜任者视不同情况,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任用资格。取消任用资格的,应回原单位工作或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纪律与监督,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每个阶段的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选拔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干部或招聘企业的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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