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细则(试行)[太组发[2003]21号,2003年4月11日]

发布时间:2008-09-01 15:06:11 字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太仓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试行)》(太委发[2002]29号),加强党政干部任职试用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设,对实行任职试用的副科职党政干部在试用期满后,按照本细则实施考核。
  一、考核预告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的一个月,由市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附件一),并由单位主要领导通知干部本人,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二、个人述职
  干部接到考核通知后,须全面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试用期满后的一周内,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
  三、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
  单位在收到书面述职报告后的一周内,召开由单位机关中层副职以上和下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干部参加的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人数少的单位可扩大至全体人员),参加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市委组织部负责提供“民主评议、民意测验表”(附件二),汇总民主评议情况和民意测验结果,并向单位反馈民意测验结果。
  四、单位鉴定
  单位在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后的一周内,根据干部在试用期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填写好《干部鉴定表》(附件三),并将《干部鉴定表》和书面述职报告各一式二份报市委组织部。
  五、考察谈话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委组织部将按照考察程序进行考察谈话:
  1、单位鉴定意见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2、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
  3、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之和低于50%的;
  4、试用期内或在考核期间,群众来信来访或民主评议中反映干部本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存在线索比较清晰的问题,且可能影响到任职的。
  六、决定任免
 (一)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单位鉴定和考察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意见。对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单位鉴定不称职、经考察认定在德才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影响任职的干部,拟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报请市委研究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1、对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备案;
  2、对定为考核不合格的干部,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免去试用职务,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其适当的工作。
  七、任免手续及材料归档
 (一)有关任职试用干部正式任免的办文手续,按照《太仓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其中需要办理行政任命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干部任免审批表、书面述职报告、干部鉴定表、考察材料等,须在考核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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