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印发〈苏州市县级市、区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02]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市委管理的正科职干部:
1、镇党委书记拟任人选和需依照法律选举的镇长推荐人选;
2、市委工作机构正职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党委(党组)书记拟任人选,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推荐人选。
第三条 上述人选,在市委全委会召开期间,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由市委常委会主持。参加全委会投票表决的市委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投票表决。因故缺席的委员不另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 全委会表决时设监票人2名,由市委常委会从不是拟任(推荐)人选的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设计票人若干名,由市委常委会从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
第六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程序如下:
(一)会议主持人提出拟任(推荐)人选名单;
(二)与会的委员会成员对拟任(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三)与会的全委会委员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监票人建议名单;
(四)与会的全委会委员当场填写《中共太仓市委全委会任用(推荐)干部表决票》(附件一),对拟任(推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时,监票人首先投票;
(五)投票结束,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准无误后,填写《中共太仓市委全委会任用(推荐)干部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单》(附件二),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拟任(推荐)人选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七条 表决时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第八条 对投票表决获得通过的拟任(推荐)人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用或提名手续。对投票表决未能获得通过的人选,可在条件成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适当时候就同一职务再次提交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连续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不再就同一职务进行提名。
第九条 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对本办法适用的拟任(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市委常委会在决定前要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
第十条 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在市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任用(推荐)人选后,委托市委组织部向全体市委委员发出《征求意见表》(附件三),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也可口头征求意见。市委组织部负责收集、整理市委委员反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3天。收到《征求意见表》的市委委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意见(口头征求意见的,可口头反馈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记录备查),逾期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如被征求意见的市委委员中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对拟任(推荐)人选表示同意,由市委组织部向市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将拟任(推荐)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如被征求意见的市委委员中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对拟任(推荐)人选表示不同意或弃权,或反映有影响任职的重大问题,且一时又难以调查清楚的,由市委组织部向市委书记办公会议报告,由书记办公会议视情作出暂缓或不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干部工作回避规定,凡干部拟任(推荐)事项涉及全委会成员本人及家属的,本人应主动按照规定回避。
第十五条 市委全委会审议、表决和征求全委会委员意见等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如中央、省委和苏州市委另有规定,以中央、省委和苏州市委的规定为准。